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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征与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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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征与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10-24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陕7102行初1347号

原告慕征,女,汉族,1979年2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委托代理人徐斌,上海秦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李毅刚,局长。

委托代理人魏春田,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素霞,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慕征诉被告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税务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慕征于2019年7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慕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慕征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慕征负担。

审  判  长  康  力

审  判  员  张成金

人民陪审员  李省茹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岳晓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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