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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宣玲与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碑林区税务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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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宣玲与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碑林区税务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5-23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陕7102行初1264号

原告葛宣玲。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碑林区税务局,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宣玲诉被告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碑林区税务局税务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葛宣玲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葛宣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葛宣玲负担。

审 判 长 赵 欣

审 判 员 江 海

审 判 员 王 静

二○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 记 员 康新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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