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百秀与宜君县国家税务局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7-24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222执异14号
申请执行人:呼百秀,女,195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宜君县,公民身份号码:61022XXXX410060029。
被执行人:宜君县国家税务局,住所地:宜君县。组织机构代码01600336-1。
法定代表人:张杰,该局局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呼百秀与被执行人宜君县国家税务局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被执行人申请,请求将被执行人变更为宜君县税务局。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陈述,被执行人由于单位合并,现名称已经变更为宜君县税务局,请求变更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所述属实,原宜君县国家税务局现已与其他单位合并,合并后名称为国家税务总局宜君县税务局。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宜君县国家税务局变更为国家税务总局宜君县税务局。
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武 文 璋
审 判 员 王 建 荣
审 判 员 张 书 振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