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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方峰旭、孙红诉被告西安市地税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第三人陈俊刚税务其他行政行为一案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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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方峰旭、孙红诉被告西安市地税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第三人陈俊刚税务其他行政行为一案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7-10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陕7102行初861号

原告方峰旭,男,朝鲜族,1975年12月19日出生,,现住西安市莲湖区沣镐东路九号院

原告孙红,女,汉族,1975年6月28日,,住住西安市莲湖区沣镐东路九号院

委托代理人刘芯汝,陕西华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菊花园22号。

法定代表人王坤证,局长。

委托代理人闫小恩,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浩,陕西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陈俊刚,男,汉族,1970年3月30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开远半岛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峰旭、孙红诉被告西安市地税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第三人陈俊刚税务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峰旭、孙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峰旭、孙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峰旭、孙红负担。

审 判 长  易京京

审 判 员  王 静

代理审判员  翁 雪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枭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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