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峰旭、孙红诉被告西安市地税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第三人陈俊刚税务其他行政行为一案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7-10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陕7102行初861号
原告方峰旭,男,朝鲜族,1975年12月19日出生,,现住西安市莲湖区沣镐东路九号院
原告孙红,女,汉族,1975年6月28日,,住住西安市莲湖区沣镐东路九号院
委托代理人刘芯汝,陕西华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菊花园22号。
法定代表人王坤证,局长。
委托代理人闫小恩,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浩,陕西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陈俊刚,男,汉族,1970年3月30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开远半岛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峰旭、孙红诉被告西安市地税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第三人陈俊刚税务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峰旭、孙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峰旭、孙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峰旭、孙红负担。
审 判 长 易京京
审 判 员 王 静
代理审判员 翁 雪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枭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