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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军明与宝鸡市金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台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宝鸡市金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宝鸡市金台区地方税务局行政不作为指定管辖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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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军明与宝鸡市金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台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宝鸡市金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宝鸡市金台区地方税务局行政不作为指定管辖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9-30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陕03行他83号

原告唐军明诉被告宝鸡市金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台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宝鸡市金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宝鸡市金台区地方税务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受理后报请我院指定管辖。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本院《行政诉讼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方案》规定,应指定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管辖。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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