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新城区税务局与陕西珑腾盛世贸易有限公司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8-28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陕0102行审14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新城区税务局,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负责人:陈尧,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芳,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珑腾盛世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美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武刚,男,196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新城区税务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新税社费字(2018)XXX号《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新城区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陕西珑腾盛世贸易有限公司与其员工赵美妮经西安市新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新劳人仲案字(2018)XX号裁决书裁决,陕西珑腾盛世贸易有限公司应为赵美妮补缴2008年4月17日至2017年11月30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双方具体缴费数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数额为准)。经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后,陕西珑腾盛世贸易有限公司欠缴赵美妮2008年4月至2017年11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共计143860.36元。2018年7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新城区税务局向陕西珑腾盛世贸易有限公司作出新税社字(2018)XXX号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因该公司未按期缴纳,2018年8月20日又向该公司作出了新税社费字(2018)XXX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陕西珑腾盛世贸易有限公司收到征收决定书后未进行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新城区税务局于2019年3月11日向该公司送达了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在催告期届满后,其仍未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新城区税务局于2018年8月20日作出的新税社费字(2018)XXX号《社会保
险费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程序合法。被执行人陕西珑腾盛世贸易有限公司在收到该决定书后,没有申请复议,亦未提出行政诉讼,该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新城区税务局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新城区税务局于2018年8月20日作出的新税社费字(2018)XXX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执行人陕西珑腾盛世贸易有限公司承担,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新城区税务局已预交,被执行人迳行支付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 炜
审判员 王新权
审判员 沈 颖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王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