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与陕西千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3-19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陕71行终8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税务局西安市税务局,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李毅刚,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素霞,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宁,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千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戴丽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西成,该单位员工。
上诉人国家税务局西安市税务局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千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税务行政一案,不服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8)陕7102行初1071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国家税务局西安市税务局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国家税务局西安市税务局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撤回对陕西千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毅
代理审判员 徐 晟
代理审判员 曹 鹏
二○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寇江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