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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韩城市税务局与韩城韩禹建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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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韩城市税务局与韩城韩禹建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3-21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陕0581行审8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韩城市税务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141。

法定代表人:王军,男,系该局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韩城韩禹建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205。

法定代表人:杨武学,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韩城市税务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执行其于2018年7月23日作出的韩税社责字[韩]001号《责令提供社会保险费缴费担保通知书》。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该行政行为合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3年11月1日颁布实施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国家税务总局韩城市税务局于2018年7月23日作出的韩税社责字[韩]001号《责令提供社会保险费缴费担保通知书》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徐 涛

审 判 员 薛 萍

人民陪审员 雷吴彦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樊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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