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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奋勇律师事务所与国家税务局米脂县税务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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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奋勇律师事务所与国家税务局米脂县税务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5-17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827民初162号

原告陕西奋勇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韩增光,该所主任。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米脂县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刘生华,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奋勇律师事务所和与被告国家税务总局米脂县税务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奋勇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奋勇律师事务所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奋勇律师事务所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5元,收取356.25元,由原告陕西奋勇律师事务所承担。

审 判 员 吕 静

二 0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冯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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