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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亚明与西安市未央区国家税务局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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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亚明与西安市未央区国家税务局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11-16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民申129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亚明。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市未央区国家税务局。

再审申请人李亚明因与被申请人西安市未央区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未央国税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终36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亚明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原判,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理由:申请人的诉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在申请人被通知回家时,申请人多次找有关领导反映。后申请人多次找国税所、国税局均未回复,证明诉讼时效因申请人主张权利而中断。

被申请人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亚明要求未央国税局补缴2001年8月至2014年10月期间的社会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劳动关系于2014年10月解除,2016年2月1日李亚明方申请仲裁,其未充分举证证明在仲裁期间内存在中止或中断仲裁时效的情形,故对李亚明主张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亚明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同惠会

代理审判员  涂道勇

代理审判员  罗红涛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凯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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